鲁政字[2022]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20
摘要:持续推进高水平职业院校和特色化专业建设,深化育人方式、办学模式改革,引导广大青年选择技能成才。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鲁政字[2022]20号        2022-01-2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提高全省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 深入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引领激励作用。通过组织各具特色的创业创新大赛、展示交流等活动,释放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活力。培育20个左右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加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打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生态。推动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建立用工保障清单管理制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对缺工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用工专员服务,“一企一策”解决用工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 支持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通过明确人员范围、加强见习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每年组织不低于2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3. 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推进高水平职业院校和特色化专业建设,深化育人方式、办学模式改革,引导广大青年选择技能成才。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积极开展技能储备、技能提升等培训,不断提高新增和现有劳动力综合素质、职业技能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将企业新入职职工和转岗职工作为培训重点,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推行“一站式”服务,通过开展山东省创业大赛和省留学人员创业大赛等活动,引导有意愿、有潜能的毕业生投身双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5.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渠道,允许各市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按照担保基金放大5至10倍的规模提供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每年安排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贷款额度,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报销。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性创业贷款“1+1”组合放贷等模式,满足创业群体合理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全面落实支持创业就业财税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健全省市县三级金融辅导体系,引导更多有意愿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纳入金融辅导。选择部分园区、乡镇开展“金融管家”试点。协调推进银税互动、应急转贷、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落地。督促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提高企业首次贷款获得能力。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银行机构优化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人才贷”等贷款投放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8. 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推进工资支付地方立法,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打击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 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深入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调查研究、定期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发挥企业工资指导调控作用。通过定期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等,发挥指导调控作用,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积极推动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薪酬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12. 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建立新就业形态工会工作机制,推动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四个群体为重点的新就业形态建会入会工作。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政策措施。(省总工会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集体协商。出台“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工作十条措施”,围绕计件单价、计提工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技能培训、职业安全保障、社保福利等职工利益诉求,推动职工方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省总工会牵头)

  二、大力促进农民增收

  (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14. 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实施乡村产业平台构筑行动,按照“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思路,创建100个以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000个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含乡、街道)、10000个以上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支持创建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推动全省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5.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前端延伸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任“链主”,一体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深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户纳入家庭农场名录。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推进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培育一批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6. 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区域农业生产性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农业生产托管等模式发展。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健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建立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7.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推进山东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建设,力争到2025年打造100个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推进品牌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创新农产品品牌宣传营销模式,面向国内重点城市开展定向精准推介,持续提升“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传播广度和深度。支持农产品打造“山东手造”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8. 加快农业科技发展。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支持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农业重大关键应用技术创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提振行动、省农科院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农业遥感技术平台,集聚优势科技创新资源,提升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科技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加强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提升农产品流通水平。(省商务厅牵头)持续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鲜活农产品保质能力,降低农产品产地损失和物流成本。(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五)积极拓宽农民经营性收入渠道。

  20. 加快农村电商发展。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和物流配送网络,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加强与直播电商平台合作,依托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拓展农村特色产品网上销售渠道。(省商务厅牵头)

  21.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建国家级休闲农业重点县和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组织各市宣传推介一批休闲农业精品景点线路。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旅游民宿集聚区,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乡村微旅行目的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大特色种养业信贷支持。优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补助政策,省财政对粮食、其他类农担业务分别按不超过2.25%、1.75%比例给予补助,贴息率调整至2%。(省财政厅牵头)

  (六)提高农民财产收入。

  23.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和各类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流转交易服务网络,拓展信息发布、流转交易等环节服务功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完善农村土地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研究拟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策,逐步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对农民补助补贴政策。

  25.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落实《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兑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优化财政涉农资金补助方式。加强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管理,到2023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本通”方式发放。(省财政厅牵头)

  27. 深入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在产粮大县全面推开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继续探索玉米收入保险试点。(省财政厅牵头,山东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丰富农业保险险种,根据保险作物物化成本变化及时调整保险金额。继续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以奖代补。(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2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压实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健全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强化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健全重大欠薪案件联动查处机制,做好欠薪线索督办,及时开展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记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九)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0.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合格投资者配置私募基金产品,提高财产性收入。有序做好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做好后备上市资源培育服务,开展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更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加强投资者保护。稳定资本市场主体财产性收入预期,依法打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和恶性内幕交易案件,坚决查处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山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丰富居民理财渠道。

  33. 提高居民个人投资能力。推进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广泛开展投资者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山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增加财富管理工具。深入推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审慎合规前提下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丰富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健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政银担合作机制,发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用,为“三农”主体提供更多普惠性融资增信服务。高水平建设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指导其在涉农信用信息运用、抵押担保、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等方面先行先试。(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差异化监管引领银行机构加大普惠型涉农贷款投放,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37. 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地产市场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深入推动全民参保。

  38.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活动,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39. 落实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调整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待遇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0. 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地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与各类困难群众保障水平相衔接。到2025年底,全省城乡低保标准比争取缩小到1.3∶1以内,东部地区争取实现城乡统一。(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健全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群体等的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加大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充分利用平台整合救助信息、加强信息比对。建设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省民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困难群体帮扶。

  43. 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救助保障标准。2022年,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9类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提高8%以上,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对生活困难的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实行帮扶救助。对收入水平低或因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因灾或重大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帮扶救助。对现有在档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和意外致困救助,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省总工会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落实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实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确保政策落地。(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医疗待遇保障机制。

  47. 稳步提高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在2021年进一步增加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予以调整。(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健全待遇调整机制。在2021年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00元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确保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统筹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建立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省医保局牵头)

  49. 巩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职工达到80%以上,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予以调整。(省医保局牵头)

  50.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医疗机构DRG和DIP付费覆盖范围。(省医保局牵头)

  51. 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推进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患者就医负担。(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建设,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省医保局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外,其余政策措施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2025年底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牵头单位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逐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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