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5]287号 1995-11-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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