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11]20号 2011-7-28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对跨市和本市的就业及失业人员,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户籍人员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市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的通知》(台劳社就[2009]77号)规定执行。 二、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附件1); 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2);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及《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 (三)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及《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税收减免办法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及时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2),税务机关据此清算企业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其他规定 (一)关于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政策适用 对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的,该持证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服务型企业的界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服务型企业,如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三)关于是否可以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四)县以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每年3-5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应到发证机构办理审验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不得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六、执行期限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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