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06月15日,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人员130人,主营四甲基哌啶醇、四甲基哌啶酮、已二胺哌啶、光稳定剂系列、抗氧剂系列...

  调增合计102227.6元。

  调减项目:

  1、7月1日现字(7)凭证付财产车辆保险81137.35元记入待摊费用,应补缴印花税81.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项之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81.14元。

  2、10月31日转字(48)凭证记载批准出口产品抵免增值税税额26301.83元记入“应交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1.13元、教育费附加789.0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63.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项之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2893.2元。

  3、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第二、三、四、六条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项之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258.98元。

  4、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第二、三、四、六条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项之规定,调减计税所得额258.98元。

  调减合计3492.3元。

  核实计税所得额1707242.3元,查补企业所得税32582.5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47457.17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一)房产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916.82元,实际申报1398.86元,入库1398.86元,查补税额517.96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房产余值)[228192.5×(1-30%)]×0.012×6÷12-(1398.86÷2)=258.98元。

  2、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房产余值)[228192.5×(1-30%)]×0.012×6÷12-(1398.86÷2)=258.98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517.96元。

  查补税额总计47975.13元。

  四、处理建议及依据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1、8月23日现字(44)凭证付钱智等利息9183.2元、10月17日现字(19)凭证付李连成等利息14773元、11月14日现字(28)凭证付吴立河等利息29437.33元、12月26日现字(56)凭证付张国恩等利息174254元,共计227647.53元记入“预提费用——利息”。该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定性为应扣未扣,责成该单位限期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1382.37元。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5691.19元。

  2、7月1日现字(7)凭证付财产车辆保险81137.35元记入“待摊费用”,应补缴印花税81.14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0.57元。

  3、10月31日转字(48)凭证记载批准出口产品抵免增值税税额26301.83元记入“应交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1.13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20.57元。

  4、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9.49元。

  5、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9.49元。

  6、对所查补的企业所得税32582.5元,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6291.25元。

  本年度罚款合计23202.56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9.49元。

  2、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应补缴房产税258.98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建议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29.49元。

  本年度罚款合计258.98元。 罚款总计23461.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各税加收滞纳金情况如下:

  1.2005年上半年少缴房产税258.98元,从2005年4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2005年下半年少缴房产税258.98元,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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