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6年上半年少缴房产税258.98元,从2006年4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2006年下半年少缴房产税258.98元,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2005年10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1.13元,从2005年11月1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 200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2582.50元,从2006年5月1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案件评析 通过这次检查对暴露出的问题分析: 一、别纳税人的的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以及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款行为。偷税手段并不复杂,涉及的税种却不少。管理人员应进一步加强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规范企业依法纳税行为。 二是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法规不熟悉;此案中该企业财会人员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不熟悉,造成少扣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领导及财会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的培训学习,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使广大企业法人、财会人员、办税人员做到知法、懂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办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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