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06月15日,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人员130人,主营四甲基哌啶醇、四甲基哌啶酮、已二胺哌啶、光稳定剂系列、抗氧剂系列、助剂系列等化工原料,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账簿记载内容真实,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本年利润为1608507.47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9898.06元,教育费附加38527.73元,地方教育附加12842.58元,企业所得税530807.46元,个人所得税160911.53元,印花税11543.37元,土地使用税2664元, 房产税1398.86元,增值税1284257.88元。2006 年度产品销售收入42447197.91元,本年利润为1340524.6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8216.7元,教育费附加37807.16元,地方教育附加12602.39元,企业所得税472696.75元,个人所得税56911.88元,印花税13467.69元,土地使用税2664元,房产税1398.86元。 二、案件来源、稽查方法和手段 经过计算机查询选案科学选定稽查对象,我检查组于2007年06月16日至2007年06月20日对凯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稽查方式:入户检查,采取了实地核查、账面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值税1260238.56元。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72293.9元,实际申报160911.53元,入库160911.53元,查补税额11382.37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8月23日现字(44)凭证付钱智等利息9183.2元;10月17日现字(19)凭证付李连成等利息14773元;11月14日现字(28)凭证付吴立河等利息29437.33元;12月26日现字(56)凭证付张国恩等利息174254元,共计227647.53元记入“预提费用——利息”科目,该单位已按不含税利息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45529.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应补扣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183.2+14773+29437.33+174254)÷(1-0.2)]×0.2-45529.51=11382.37元。 (二)房产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916.82元,实际申报1398.86元,入库1398.86元,查补税额517.96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2月28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房产余值)[228192.5×(1-30%)]×0.012×6÷12-(1398.86÷2)=258.98元。 2、8月31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房产原值2281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至四条规定,应补缴房产税(房产余值)[228192.5×(1-30%)]×0.012×6÷12-(1398.86÷2)=258.98元。 (三)印花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1624.51元,实际申报11543.37元,入库11543.37元,查补税额81.14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7月1日现字(7)凭证付财产车辆保险81137.35元记入“待摊费用”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至三条规定,应补缴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81137.35×0.001=81.14元。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91739.19元,实际申报89898.06元,入库89898.06元,查补税额1841.13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五)教育费附加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39316.78元,实际申报38527.73元,入库38527.73元,查补税额789.05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六)地方教育附加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3105.60元,实际申报12842.58元,入库12842.58元,查补税额263.02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10月31日转字(48)凭证记载批准出口产品抵免增值税税额26301.83元记入“应交增值税”。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6301.83×0.01=263.02元。 (七)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563389.96元,实际申报530807.46元,入库530807.46元,查补税额32582.5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调增项目: 1、7月11日现字(27)凭证付税款滞纳金270.21元记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七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270.21元。 2、12月31日“企业管理费——应酬费”借方全年累计支付业务招待费136674.31元,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税前列支33304447.93×3‰+30000=129913.34元,超标准6760.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6760.97元。 3、3月17日现字(47)凭证付经贸局管理服务费10000元记入“企业管理费——其他”,属乱摊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七条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10000元。 4、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汽车队”科目贷方余额记载汽车队本年度收支结余85196.42元,该车队非独立核算属公司内部单独考核,该单位年终未结转本年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至五条规定,调增计税所得额85196.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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