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89]145号 1990-01-02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本市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该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为了照顾该公司的实际困难,对该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物、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在1990年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条款废止]其他系统所属物资储运企业仍按原规定办理,不得比照上述规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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