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贯彻落实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3]59号 2003-04-29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为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具备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要认真按照省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在5月底前办结减免税手续。鉴于时间比较紧迫,除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上报省局审批外,其他暂由市(州)地税局负责审核审批。 二、对减免税款需要退库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多征属于中央收入的所得税退库问题的通知》(财预函[2003]2号)规定,“暂按谁征收谁审批退库的原则,由各地税务部门负责退库的审批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征免界线的具体认定问题或涉及有关退税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企业所得税处和计统处请答,并于6月底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应批准减免和退库的数额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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