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6]7号 1996-02-09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税流[2001]15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网球等项目,应按10%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经营射击、游戏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应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上述未经列举的游艺项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特种消费附加。 四、重新调整的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娱乐业”税目的其他具体征税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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