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0]1559号 2000-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2]43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3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1999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额,参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另行下文明确。 三、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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