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6]44号 1996-06-26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从事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包括:省、地州市、县粮食局、农村粮站、粮库、军供站。政策性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省、地州市、县储备粮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城镇居民基本口粮以及农村需救助人员口粮的供应;大中专学生口粮;军粮、水库移民、“两劳”“两所”人员口粮供应。 二、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其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城镇粮店接受政策委托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可按其所承担政策性粮油销售量占全部粮油销售总量的比重,由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按年审核,减征其相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政策性粮油销售量÷全部粮油销售量×应纳税额 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商业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粮食局所属商业性经营公司、分公司,粮油零售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企业。 三、对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四、本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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