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6]2号 2006-01-0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函[2011]3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发[2009]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06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鼓励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使国家对软件产业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现将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对软硬件产品组合销售、系统集成项目销售中的自产软件产品与硬件产品,在财务上应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发放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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