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一[1994]19号 1994-01-2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一九九三年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纳税人经营“娱乐业”的适用税率暂定为10%。 请依照执行。 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浙江省税务局 199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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