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78号 1998-08-20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管领导要亲抓实管,随时关注反避税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组织涉外税务干部学习和掌握总局印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严格照此操作,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同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单位如接到其他单位转来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附件),应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四、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案例收集汇总,并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附表)连同开展反避税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五、《规程》应用中涉及的各种表格,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由各单位到市税务咨询所领购外,其他表格均由市局统一印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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