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1]28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9]68号)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省局同意对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邢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邢台金源高线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289号       2001-09-03


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请示》(邢国税发[2001]1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9]68号)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省局同意对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邢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邢台金源高线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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