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289号 2001-09-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请示》(邢国税发[2001]17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9]68号)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省局同意对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邢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邢台金源高线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9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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