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一[1994]49号 1994-07-0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6号“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精神,现对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1.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2.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霄粉、术米粉、米粉、炒米粉。 3.面条:鲜白切面、生面、蛋面、机面、挂面、阳春面、仲秋面、面片、通心面。 4.白粿:鲜白粿、白粿干、白丸籽。 5.馄饨皮:包括生皮、饺子皮、水饺皮。 6.快熟麦片、玉米片、燕片。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不属粮食复制品。 希知照。 福建省税务局 1994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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