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348号 2000-03-16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存在做法不一致的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业营业税的征管,防止发生代扣代缴职责不清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现重申如下: 一、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该经办机构就是多层次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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