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办[2001]304号 2001-4-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询问通知书》、附件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附件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废止。 3.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附件五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缓缴税款审批权限问题 缓缴税款审批权限执行新《征管法》规定,所有缓缴税款应一律报送市局审批。(具体规定市局另行发文) 二、关于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和处罚程序问题 税务所处罚权限执行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罚程序和使用文书市局将另行制定。在新的规定未下发之前,暂执行现有程序及使用现有文书。 三、关于税务检查程序和文书问题 (一)、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中,《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事先通知、提前送达或即时送达的方式。 (二)、对实施调帐检查的案件,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执行之前,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对税务检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未颁布之前,仍执行原《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涉及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情况。 (四)、在税务检查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税务检查法律文书,由市局统一修改和制定(样式附后)。 四、[条款废止]关于利息计算和退库问题 (一)、关于计息时间 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银行入库之日起,至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二)、关于利率 按签发《收入退还书》的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的利息率执行。 (三)、关于退付利息的预算科目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退付利息使用的预算科目前,暂使用各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执行现有规定,待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和相关文件下发后再做统一修订和调整。 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部分废止]附件: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8日 [附件废止]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 )地税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决定由 等位同志从 年 月 日开始对你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请届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废止]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询问通知书 ( )地税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于 年 月 日 午 时到 就有关涉税问题接受询问。 特此通知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废止]附件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 )地税 字第 号: 关于 涉税一案,调查取证已终结,现查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以上应缴款项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内入库。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废止]附件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地税 字第 号 被处罚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关于 涉税一案,经立案,调查取证已终结,现查明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开户银行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5: 北京市地方税务限期纳税通知书 ( )地税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的规定,你(单位) 年 月(季)的应纳 税税款 元,限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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