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7]97号 2007-11-5 税屋提示——依据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7年2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省厅、省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强政策宣传。各分局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内容。同时耐心做好政策咨询的解释工作,让纳税人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 二、摸清税源底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是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对象,各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掌握税源基础信息,强化管理。 三、认真贯彻执行。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分局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5]7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07年1月1日纳入征管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起10日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市政府将出台的新税额标准和征税期限执行。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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