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财税字[2019]431号 2019-03-27 税屋提示——
1.依据青财税字[2023]1188号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财税字[2022]238号 青海省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财税〔2019〕21号文件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已享受《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173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7]1528号)同时废止。 五、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落实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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