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供电与发电经营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5]6号 2005-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7]6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电力行业供电与发电经营收入征收印花税请示》(宜市地税发[2004]1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电力行业深化改革后,发电与供电分离,都是独立核算单位。电厂(站)和供电单位之间每年的电源供需计划,具有购销合同的性质和作用,而供电单位给用户供电是无计划的。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对电厂(站)等发电单位与供电单位供需电力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金额,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缴纳印花税的地点确定为电厂(站)、供电单位所在地。对供电公司供给用户的电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印花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