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461号 2000-11-0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凡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纳税人经营电子游戏厅的,自2000年7月1日起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具体征收办法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经营多项娱乐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电子游戏厅以外娱乐业的营业额。 对电子游戏厅按20%税率计征营业税;电子游戏厅以外的娱乐业按12%计征营业税。为确保分别核算娱乐业不同娱乐项目的营业额,请各征收机关通知有关纳税人于2000年12月20日前将文化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件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及各受理点办理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益"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后,转送有关征收机关一份,自存一份。纳税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又不能分别核算的,所有娱乐项目一律依20%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实行"双定"带征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在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2号)所附《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基础上,调高带征率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由各征收机关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附件: 1.粤地税发[2000]21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00]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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