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177号 2004-08-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在年度汇算期间,重点做好涉及取消审批项目企业的宣传、辅导、审核、评估和约谈工作,对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应将其纳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检查范围。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省局,由省局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复核纠正,对取消认定资格的相应予以取消以后年度的税收优惠或补征以前年度的税款。 三、为做好衔接和防止出现混乱,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在省局未统一规定前仍暂按主管税务机关原确定的期限办理。 四、调整有关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核;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二)困难、灾害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困难、灾害性减免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政策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政策性减免税款在2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财产损失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核;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五)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核;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00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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