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283号 2006-07-1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8]4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文自2008年03月19日起,全文废止。
目前,对于实行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省国税、地税在应税所得率上规定不一致,造成国税、地税征税不均衡。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公平和统一,现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65号)中应税所得率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凡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确定收入、成本及费用,不能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准确核算盈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7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