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6]28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2
摘要:目前,对于实行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省国税、地税在应税所得率上规定不一致,造成国税、地税征税不均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283号       2006-07-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对于实行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省国税、地税在应税所得率上规定不一致,造成国税、地税征税不均衡。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公平和统一,现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65号)中应税所得率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凡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确定收入、成本及费用,不能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准确核算盈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7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