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3]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葫芦岛市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28
摘要: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满或章程规定有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葫芦岛市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36号         2003-01-28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葫地税函[2002]1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废业时,清算阶段以前应计未计的成本、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企业进入清算阶段有以下几种情况: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满或章程规定有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按规定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因此,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清算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理,具有法定性、权威性,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要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76号文件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条例抵触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发[1998]676号)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是对实质上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而在管理及核算形式上规避纳税义务的反避税措施,与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的制定原则和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应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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