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2]63号 2002-05-1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的减税或免税,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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