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4
摘要: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成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3号)处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05-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区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中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四、《裁量基准》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五、拟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

  据,并按照《裁量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决定依据。

  六、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成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3号)处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ar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 < 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纳税人、西藏自治区相关厅局、各级税务机关、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及票证管理、账簿凭证、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纳税担保共7类52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同时,一是强调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问题,将《裁量基准》表首页醒目位置做了“特别说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裁量基准》落实“首违不罚”事项,共有20项首违不罚内容,包括总局第一批、第二批首违不罚14项违法行为事项和原裁量基准规定的首违不罚事项。三是针对处罚对象的不同,对部分违法行为轻微、一般的裁量阶次区分了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标准。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有关事项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告》规定事项,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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