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0]239号 2000-10-30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进一步做好对资源税代扣代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资源税条例及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二、切实做好“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开具和使用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资源税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开具证明,同时要主动宣传“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作用,鼓励矿产品收购单位主动向销售方索取“资源税管理证明”,正确划分已税和未税矿产品,以避免重复征税。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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