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税联发[1994]119号 1994-12-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34号《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均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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