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9]51号 2009-05-15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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