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征[2000]1号 2000-01-0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自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征[1999]24号)以来,各单位都做了大量的工作,确实起到了加强税源监控,对所辖区域纳税户进行全面控管的目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结合实际情况做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内纳税人加强管理,今后市局不再统一组织清理移交,凡发现有不按行政区域实施管理的,以属地局为主清理,24小时内通报原分管局,造成纳税人两次申报纳税的,由原分管局负责。 二、各单位要把户籍监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一般纳税人主要依靠计算机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个体零散税收实行以我为主,依靠社会力量,切实加强税源监控,清理漏征漏管户。 三、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监控管理,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注销和跟踪监控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非正常户认定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申报的,由计征部门催报催缴无效的,按月转登记管理部门(个体业户的催报催缴及核查工作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进行实地检查,连续三个月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其限期改正违章行为,如逾期不改正的,其税务证件、结存发票作废。对公告限期满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存入纳税人档案。 (二)非正常户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三)非正常户注销 1、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仍未找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注销其税务登记,但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随时追缴欠税。在非正常户库中用“*”号标识。 2、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征管处书面报告予以恢复注销(报告中应注明罚款情况),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四)对非正常户建立税收通辑制度,凡被纳入公告限期改正的纳税人,即被列为通缉对象,通缉期间,被通缉纳税人再到全市任何一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计算机系统自动检索,提示属于哪个局认定的非正常户,受理局应在半小时之内通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督促其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并接受处罚,否则不得办理涉税事宜。 四、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税收管辖问题 现在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现象普遍存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税务机关进行日常检查时,因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证大都放在总机构保管等原因,容易出现将本区域漏管户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相混淆的现象,为便于对纳税人进行控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查询台”,将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的户放在“查询台”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台”了解本辖区其他税务机关控管分支机构的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查询到在其他区域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情况,双方加强配合,对纳税人进行督导,切实起到对纳税人全面控管的作用。 (二)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总机构统一纳税和分支机构就地纳税两种办法。 1、总机构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或非独立核算的连锁店,由总机构统一进货配送销售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统一提供发票和申报纳税。 2、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行进货销售并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的,以及名为分支机构实为挂靠单位的,一律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单独领购发票,单独申报纳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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