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体育活动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1]139号 2001-12-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有关方面反映,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明确后,从事体育活动业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娱乐业税目统一执行20%的税率,其征税范围为文件列举的项目。市地税局下发的《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25号)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经营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壁球、游泳、滑(溜冰)、滑道、滑草、钓鱼、健身等体育活动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对原执行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