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公安系统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2]159号 2002-11-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理顺我市公安系统经营性收费的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将集中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青岛市公安局为保证公安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日前成立了青岛市公安企业警务保障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安系统包括五市三区经营性收费的统一管理,办公地址设在四方区四流南路6号。为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对青岛市公安系统经营性收费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从2002年11月1日起,统一由青岛市公安企业警务保障管理办公室集中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申报缴纳。 集中征收营业税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包括居民身份证加急费、停车场看车费、清障作业收费、非刑事案件鉴定费、交通事故法医鉴定费、经济民警培训费、治安业务培训费、门牌费、交通安全教育费、登轮证收费、安全技术防范收费、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入港证收费、驾驶员培训收费、机动车检测收费、机动车车辆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收费、机动车其他收费、车辆看管收费、复印工本费、车管杂项收费等。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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