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发[1994]26号 1994-11-03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检查大队: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1994)1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明确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对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应按国家规定的33%比例税率征收。 二、对经批准并已经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暂按15%征收所得税。 三、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调整经济结构,并经市政府(或市体改委)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可报经我局批准,其所得税税率超过15%部分,给予先征后退的照顾。 四、对县(市、区)重点骨干企业引进市外资本金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改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报经我局批准,可比照上述第三条办理。 五、各县(市、区)局、分局应在11月底前将要上报市局审批的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市政府批文复印件)报送市局审批,逾期当年不再办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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