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税务总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3]217号 2003-10-09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鉴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的会计核算在大连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精神,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可以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税款预缴由市公司统一办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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