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厦地税发[2008]38号 2008-4-16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失效;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政府规定价格”和“规定保障对象”系指《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95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2006]379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8号)中确定的及由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和《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廉租住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为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局。有关廉租住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货币补贴的对象和货币补贴标准按照《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03]325号)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8号文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执行。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四、对《通知》规定可抵减的已征税款,如果纳税人没有应缴税款可以抵减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五、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指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指税款所属时间。 六、《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若政府重新修订发布,按新规定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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