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2001]215号 2001-05-21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2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依据。除金融保险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外,其它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均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2、[条款废止]工资、薪金的扣除。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应分别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和规定的月人均计税工资标准,按规定计算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 3、关联企业间借用人员工资的处理。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务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4、农村信用社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农村信用社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核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农村信用社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经县国税局审核认定后,可由县联社按规定统一弥补。 5、关于债转股企业征管权属变更的时间。根据《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2号)规定,债转股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所得税征管。征管权属的变更时间应以债权转股权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6、关于工会经费的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 7、[条款废止]保险公司佣金的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营销业务实收保费收入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8、[条款废止]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扣除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区分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营业用房的装修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试行)》,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 9、[条款废止]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一次性买断工龄费用的处理问题。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等原因向提前退休人员支付的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费用,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应按照“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在其工资结余中列支;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实际支付的费用,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汇总纳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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