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391号 2001-12-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除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第108号)规定,报关有关资料外,还应加报以下资料: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加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单独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注明纳税情况年检是否合格。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加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总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子公司单独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子公司成立章程、验资证明,并注明纳税情况年检是否合格。 3、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后,应报送动态监测合格的相关资料。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