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进行财政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合[1993]1766号 1993-09-1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的财政管理,有利于分支机构在京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具有生产、经营活动职责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都应在设立分支机构的30天内,持有关文件复印件到北京市财政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财政登记。 二、财政登记需备的文件、材料: (1)总公司合同、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2)当地工商部门开据的在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3)分支机构在京生产、经营场地的证明材料; (4)分支机构在京生产、经营人员的组成材料。 三、一切在京分支机构应遵守北京市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享受北京市“三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分支机构在京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场地的变动,机构的撤销、变动等,都应在发生变更一周前到财政登记的部门办理有关变动手续。 五、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3年0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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