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68号 2003-02-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5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3年2月份(税款所属)起,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当期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暂填列在纳税申请表“应抵扣税额合计”(11栏)中。 附件:BJ6486BIDWA车型减征消费税统计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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