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丽水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23
摘要: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丽水市本级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丽水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3-23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体现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原则,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妥善解决丽水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过程中征纳双方对最低计税价格争议,现制定《丽水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相关规定,结合丽水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丽水市本级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主管税务机关采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文件规定,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提请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协助重新认定交易计税价格。

  第七条 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计税价格为最终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重新认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并下达《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八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房计税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处理。

  附件: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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