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19
摘要: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最低限。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5-1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3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

  三、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五、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税种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督促企业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下列“特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八、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九、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各税务分局应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十、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等后续管理途径发现纳税人存在本公告第五条情形未及时申报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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