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1
摘要: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12-21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原因
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0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替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河北省税务局             2020-12-2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替代,予以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