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412刑初145号 发文日期:2021-03-29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州JZ催化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697A,住所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法定代表人高某。 诉讼代表人:邵薇霖,女,1990年2月18日生。 被告人:高某,女,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因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JZ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邵薇霖、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单位高某,通过王某的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资金回流的方式,从常州市钰尔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常州JZ催化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186243.27元,涉税金额为人民币1189454.17元,均已抵扣。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某在接常州市××队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该大队投案,并已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庄某等人证言,刑事判决书、记账凭证、客户回执、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已抵扣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JZ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常州JZ催化剂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单位常州JZ催化剂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常州JZ催化剂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 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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