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给个人劳务费需要什么凭证才能税前列支? 答: 一、是否需要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 1.向个人支付是否需要发票?主要是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只要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原则上应需要发票的,包括属于增值税免税的项目也应取得免税发票,比如收购农民自产的农副产品、向作者支付稿酬等。 2.支付给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低于起征点的可以不要发票。 上述判断似乎也是很简单,为什么还有很多人来咨询是否需要发票呢?——其实,主要难点在于,很多人分不清楚增值税免税(含不征税)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区别。 劳务费,无疑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支付给个人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二、部分“劳务费”实质上可能是“工资” 很多人区分不清楚劳务报酬和工资的区别,然后就把所有的临时工的工资都认定为“劳务费”。 临时工的工资,也是工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对于临时工的工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很多人经常分不清楚,以至于影响到是否需要发票的判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比如部分企业由于季节性因素影响,在某段时间大量需要部分临时工,比如农业种植企业在收获季节招聘临时工。这些临时工招聘来后,在企业统一安排下工作,进行的工作就属于“非独立”的,只是“雇佣”时间比较短。因此,这部分临时工的“劳务费”实际上就是——工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凡是属于工资的“劳务费”,是不需要发票,因为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工资,企业制作一份工资表,让领工资的人签字即可。但是,按规定需要进行个税的全员全额申报,哪怕是不交税也要申报。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是税前扣除的前提 支付给个人,无论是劳务费还是工资等,只要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扣缴范围内的所得项目,都要依法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并扣缴,否则其支出将影响税前扣除。 四、税前扣除不能仅凭一张发票 为了确保业务的真实性,税前扣除不能仅凭一张发票(或类似凭据),还应有证实业务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或工资,需要有证实其真实性付款凭证、考勤记录、劳务合同与劳务验收等证据材料。 企业一定要注意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现在税务放管服改革后,税务局减少了审批和备案,但是加大了后续管理,一旦被税务局检查到不合规的,很容易招致补税、滞纳金甚至于罚款等。
支付个人无发票的临时用工费可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雇佣的临时用工,一部分是通过劳务公司,我公司支付费用费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给我们开具发票,一部分是直接找的个人,我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按合同支付费用,请问直接支付给个人,没有发票的临时用工费用能所得税前扣除吗? 对贵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直接支付给个人用工费用,没有发票的临时用工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我们理解应视签订合同的性质而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判断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依据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上述直接按合同支付给个人的费用,按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需注意的是:上述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直接按合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因此您的情况,应要求提供劳务的个人到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据以入账。企业取得了合法的凭证--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申请代开发票时,一般应提供劳务用工协议、支付劳务报酬清单、劳务人员身份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 需注意的是:对上述签订劳务合同,属于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报酬收入,一般应由接受劳务方在支付劳务费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局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的相关税费。借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二)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来源:安徽税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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