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发[2011]66号 2011-4-30 税屋提示——依据苏政发[2023]6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规定:“进一步完善水利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根据中央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部分; (二)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剔除上缴中央部分、在返还市县前)提取3%; (四)省级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五)省级收取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市、县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 (二)市、县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市、县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三、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等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流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泵站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在省、市、县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中,都要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急度汛,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现象。 四、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市、县各级水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六、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基金足额征收、管严用好,充分发挥效益。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门报告。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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