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河西仪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1-2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人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横河西仪有限公司可自1996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河西仪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6号        1997-01-2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横河西仪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函[1996]288号)收悉。横河西仪有限公司设在可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西安市内,是于1986年4月1日正式开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为“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人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横河西仪有限公司可自1996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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