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征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应利用2008年剩下的时间抓紧销售固定资产,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如赊销将2009年的纳税义务提前到2008年实现,2009年还要注意应尽量将固定资产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 三、兼营行为是否分开核算的筹划 根据《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就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较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分开核算是有利的,只有一种情况即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4%)兼营适用税率为3%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时应选择不分开核算,因为此时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为4%/(1+4%)=3.85%,大于营业税税率3%。但是,增值税转型后,这种情况就发生改变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统一调低为3%,此时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为3%/(1+3%)=2.92%,小于营业税税率3%.所以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兼营何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尽可能选择分开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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