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1995]85号 1995-03-31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1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废止。
在新税制实施中,各地反映的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经全省营业税、资源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三项基金”能否扣除征税问题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且以后未追加“三项基金”(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应纳税金投资的,给予扣除“三项基金”后征收营业税,但1994年已作了结算、“三项基金”并入计税依据征收了营业税的,税款不作清退;虽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但以后追加了“三项基金”应纳税金投资的,其“三项基金”应作为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不得扣除征税。 二、关于异地转包工程的征税问题为便于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而总承包人与转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其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不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总承包人取得的收入(总承包额与转包额之差)由总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总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未完税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查补其应纳税款。 三、关于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税问题对工程承包公司总承包基建工程及从事设计、咨询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手续费、设计、咨询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承包结余额(总承包与转包之差)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不同项目的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凡不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除照章纳税外,还必须代扣代缴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但工程承包公司与转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餐厅、酒店适用税目税率问题对餐厅、酒店等饮食服务场所既向用餐顾客提供娱乐服务,也向其他顾客提供娱乐服务的,必须分别核算娱乐收入和饮食服务收入,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税,凡不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娱乐业征税。饮食服务场所只对用餐顾客在用餐的同时提供自娱自乐设施,未单独收取娱乐费的,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储运业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储运企业既为货主提供仓储服务,也提供短途中转运输及装卸搬运服务,凡运输、装卸、搬运收入与仓储收入分别开具票据、分别核算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凡不分别开具票据、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服务业——仓储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条款废止]关于拆迁公司的征税问题拆迁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征地者委托,负责安置搬迁户和拆除建筑物及拆除后的“三通一平”,其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拆除建筑物和负责“三通一平”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对其购买商品房代征地者安置搬迁户的,以收取的安置费、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与支付买商品房价款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搬迁公司建盖商品房安置拆迁户,应以安置费和向搬迁户收取的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房屋经营单位以“借款”形式销售不动产的征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预收定金形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的当天的规定,对房屋经营单位采取向购买者“借款”形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借款”的当天。 八、关于购买金融商品的征税问题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购入企业债券、国家债券到期兑取利息,属于购入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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