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地税地[2000]478号 2000-11-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保证契税征管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契税征管行为,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区县农税征管机构设置人员划转和部分科室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人[2000]第500号)的文件精神,地方税科负责契税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贯彻落实,有关辖区内的委托代征工作由地方税科或指定的税务所负责。 二、契税征收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地局和乡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北京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的委托代征工作分别由其所在地(东城、崇文、朝阳)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各级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同时,即时代征税款。代征税款地点规定如下: 1、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本市城八区(东、西、崇、宣、朝、海、丰、石)承受在京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远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承受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2、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外销商品房、市级开发企业开发的内销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受理承受区(县)级开发企业开发的辖区内的内销商品房及其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3、北京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军产、保密产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四、代征城市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发的《契税完税证》,代征农村地区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各乡财政所应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和《契证》。 五、各级代征单位须按规定时限汇总缴纳税款的同时,将《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件),并附相对应的《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或《契证》存根,及时传送给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并定期(月)将《房屋买卖登记立契卡》(复印件)、《征收地价款通知单》(契税申报表)、《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契税申报表》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资料传送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表、证格式附后)。有关票款的结报缴销手续,按市局计会处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须定期(月)将本辖区内代征单位反馈的契税征收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将涉及其他区县的资料(复印件)及时传递给纳税单位核算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搞好各区县地税局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基础税源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契税完税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格式制发,有关票证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计会处规定办理。 七、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乡财政所代征的税款,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当地市级金库,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的税款按其单位所在地分别缴入东城区、崇文区、朝阳区市级金库,有关缴库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计会处规定办理。 八、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均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及《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附表1),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凡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凡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减、免税的,均在承受的房屋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区县地税局须对办理的减、免税项目逐项登记《契税减、免税审批台帐》,做好契税减、免税档案管理工作。 九、各区县地税局按月做好契税统计报表工作,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汇总填写《契税征收情况表》(附表3)报送市局。契税年度决算报表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规定期限报送市局。 十、各区县局应加强对税款征收入库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代征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有关契税专项检查工作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契税征收经费由各区县地税局依据本区县契税实际入库金额的5%提取。其中2%按季返还代征单位,3%作为税务部门的业务经费。 各区县地税局须在地方税科配备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对征收经费的提取、支出、结存等资金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和分析,征收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依据财政部(1992)财农税字第58号《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